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陳緲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陳緲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陳緲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法紀觀念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不高,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既已發還被害人 陳宜玲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561號被告劉陳緲治
女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里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陳緲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0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倉庫前,徒手竊取陳宜玲所有之鐵粒1批(重5.5公斤,約值新臺幣230元),得手後放在其所騎三輪車前置物籃內,欲離去時經陳宜玲報警查獲,扣得其所竊鐵粒(已發還陳宜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陳緲治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陳宜玲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照片3張、贓物照片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周承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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