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育弘受刑人楊孝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112年度執字第8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育弘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楊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林育弘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上開通知均合法送達,惟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經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未能拘獲等情,有上開判決、執行傳票之送達回證、臺灣臺南、高雄、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3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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