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日月豐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月相對人偉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裁判費│9,910元│由聲請人預繳│├──┼───────┼───────┼────────┤│二│裁判費│8,76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18,670元│第一審反訴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於該│││││審級繳納,故不予│││││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