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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