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毅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49號、第3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林孟宏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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