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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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明得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257號、第23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得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明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裁定羈押,再於106年3月6日延長羈押在案。
嗣因另案於106年3月24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8年2月1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