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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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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