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王詩惠
王美蓉
一、債務人王美蓉、王詩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詩惠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
人王美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2萬0,91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詩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3,68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美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3,683元│103年12月1日起至│2.83%│104年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