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1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王有宏
林慧雯 被告 林俊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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