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5號聲請人 李芳男李居旺 繼承人
李天恩 即李居旺繼承人
林李金鳳 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英 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沺沛 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玫香 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玫玲 即李居旺繼承人
杜燕治 即李居旺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財福李天送 繼承人等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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