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宋奇珍
徐忠勇 洪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一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全十字第5277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嗣其依法向本院提供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債票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擔保,經本院以90年度存字第300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0年度執全字第2978號假扣押事件執行;繼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26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期債票代之,聲請人即提供面額100萬元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期債票乙張(票號:MH000548號,附息票第6至10期),並以95年度存字第66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再次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代之,聲請人即提供面額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7期債券乙張(票號:Z000000000號),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1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全十字第5277號假扣押裁定、90年度存字第3006號提存書、95年度聲字第
726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存字第6631號提存書、100年度聲字第60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100年存字第1102號提存書等件附卷為憑,堪信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核與原提供之擔保價值相同,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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