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亭婷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亭婷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亭婷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1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路○段由桃園縣大溪鎮往桃園縣桃園市方向行駛,行經八德市○○路○段○○○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予謹慎行駛,仍貿然前行,適有 陳麗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輕型機車自瑞源一街左轉介壽路2段往桃園市方,行駛在陳亭婷同向車道左前方,陳亭婷不慎碰撞陳麗娟機車右後側,使陳麗娟重心不穩偏倒,陳麗娟並因此受有手挫傷、下肢多處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詎陳亭婷明知其肇事致人受傷,竟未協助將陳麗娟送醫救治或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前往處理,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嗣為警循線查獲(肇事遺棄部分本院另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2號判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
185條之4之肇事遺棄罪嫌,其中被告被訴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有本院10
2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