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珮玉 被告達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勳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固主張依兩造間銷貨確認單所載,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查依原告所提證物二之銷貨確認單備註欄⒌所載:「本銷貨確認單一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銷貨確認單影本二件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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