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文彬
林銀妹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英桃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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