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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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五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