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325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472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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