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死亡前住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2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自95年6月底某日起至
95年8月1日晚間10時許止,在臺中市火車站公共廁所等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8月2日晚間11時
30分許,為警在彰化縣○○鎮○○路○段○○○巷旁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2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鏟管1支等物。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5年10月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檢索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