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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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 陳威宇 相對人宇達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EDARTPRECISIONTEC
HNOLOGIES.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39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583號裁定確定,並諭知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至聲請人另主張支出假扣押聲請費1,000元及假扣押執行費4,032元,因非屬訴訟費用,尚非得於確定訴訟費用程序所得審究,應由聲請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主張,爰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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