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9號再審原告 王敦品 再審被告 金開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900元,揆之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