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五犯罪時間欄及附表二編號四出售時間欄內關於「97年」均應更正為「9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五犯罪時間欄及附表二編號四出售時間欄內關於「97年」,顯係「96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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