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琪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琪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許,未經告訴人 陳泰霖 同意,擅自僱請不知情之鎖匠,開門侵入告訴人向訴外人即被告配偶 黃楷書 所承租、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之租屋處,而無故侵入。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前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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