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謝李玉女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忠守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依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江水亮,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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