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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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二紙,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八一七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八一七號裁定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於前開公示催告裁定附記欄中第五點載明「限登全國版」,有前揭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即應依前揭規定及裁定內容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全文登載於新聞紙。然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將之登載於蘋果日報,惟其刊登處係高屏版,而非全國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刊登分類廣告證明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向蘋果日報分類廣告部查詢,其答覆為「高屏版只有高雄、屏東才看得到,如果要全國皆看得到須刊登在全國版」,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證,則本件聲請人未依本院裁定將公示催告全文刊載於新聞紙之全國版,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上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6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76││├──┼───────────────┼─────────┼───┼────┼───┤│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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