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楊春桃 被告 洪宗誠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楊春桃因被告洪宗誠過失傷害罪嫌,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惟上開過失傷害案件現查無何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因而尚未起訴繫屬於本院,原告依法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