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㈡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條規定)。
二、請陳明書狀所謂「強制執行命令支付理賠」之具體內容。
三、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四、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