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李丁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泓利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回復房屋原狀者,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數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查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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