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宜林選任辯護人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3、4行關於「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3、4行關於「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為「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83號),本院判決如下:」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