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林懿模
被告 許漢鵬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漢鵬、陳啟榮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林懿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陸怡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