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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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高慧娟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業經本院100年8月4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決定之,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復查本件債務人配偶名下除出廠13年之自小客車乙輛外,並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卷內可稽。考量該車使用年限已久,殘值非高,並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末查本件清算程序並未選任管理人,故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100年9月9日公告之分配表及各該債權人之具領案款通知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