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0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如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容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已於民國
100年6月4日出境,並已於100年6月28日遷出戶籍址,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記載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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