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 簡秋烽 住基隆市○○路○○○巷○○○○號即被告簡尚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嘉隆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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