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譚勵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