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283號公懲判決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清字第13283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8年度清字第13283號移送機關教育部設臺北市○○區○○○路○號代表人 潘文忠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蔡揚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蔡揚名申誡。
事實
壹、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蔡揚名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102年11月1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主治醫師,該院依本部107年12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70222309號函,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查核,查獲其於107年10月22日起擔任青山綠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山綠水公司)董事(證一),於108年4月1日完成解任登記(證二)。
(二)被付懲戒人前述行為,經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8年1月10日108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討論,並請被付懲戒人列席說明兼職情形,被付懲戒人表示,為幫忙朋友,受該公司邀請擔任董事,惟擔任董事期間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薪資報酬,於接獲通知後,已向該公司辭去董事職務(證三至證六)。經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考績會決議,被付懲戒人兼職情形應屬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所訂,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兼任態樣參考標準表之兼任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又該公司職務已辦理解職,尚無停職之必要,爰依規定移付懲戒(證七)。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務員有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證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
證二、經濟部108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10833193070號青山綠水公司申請改選董事准予登記函。
證三、被付懲戒人回復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人事室之書面說明。
證四、青山綠水公司107年12月27日000000000號函。
證五、青山綠水公司107年12月28日000000000號函。
證六、青山綠水公司107年12月28日000000000號函。
證七、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8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揚名自102年11月1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主治醫師,經該院依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查核,查獲其於107年10月22日起擔任青山綠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山綠水公司)董事。被付懲戒人於接獲通知後,已向該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並於108年4月1日完成解任登記。而其於兼職期間,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薪資。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經濟部108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10833193070號青山綠水公司申請改選董事准予登記函、被付懲戒人回復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人事室之書面說明、青山綠水公司107年12月27日000000000號函、107年12月28日000000000號函、107年12月28日000000000號函、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8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亦為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機關調查時所是承,自堪認為真實。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其行為成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非職務上之違法行為,且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應受懲戒。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與被付懲戒人在服務機關所提書面,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審酌其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薪資且經服務機關通知後已辭任董事,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黃梅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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