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叢冠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叢 冠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叢冠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叢冠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犯編號2至4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暨考量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智仁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附表:受刑人叢冠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4日108年底某日(原聲請書一覽表日期誤載)109年6月2日(原聲請書一覽表日期誤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5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5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6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3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952號(已執畢)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07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執字第15952號)㈡編號2、3定應執行刑4年8月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07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執字第15952號)㈡編號2、3定應執行刑4年8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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