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987號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謝一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