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債務人 楊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參萬壹仟參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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