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清鉛齊玉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原因事實係以借款關係為請求發支付命令,請陳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為何,並陳明本件利息利率為何?(所提本票未載發票年月日,係無效票據,僅得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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