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5號債權人智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彥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惠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林惠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