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光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明諺 即 蔡昌穀 之繼承人、 蔡幸恬 即蔡昌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蔡昌穀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蔡昌穀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