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美貞 上列聲請人與 詹賴美惠詹雅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相對人是否有「明示」,願對聲請人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書面文件,如有,請提出至院供參。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陳明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二、承上,若請求借款,請釋明107年1月13日甲方向聲請人實際借款之金額為何?
三、請具狀明確表明本件相對人須給付聲請人之總金額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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