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尤凌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尤凌薇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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