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羅聰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住所不明,設籍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及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堪認行蹤不明,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