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張汶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鴻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