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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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嘉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緩字第9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香奈兒髮夾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嘉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2月22日確定,於101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之香奈兒髮夾1支(詳100年度保管字第140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楊嘉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2月22日確定,於101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楊嘉宜之全國刑案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扣押扣案仿冒之香奈兒髮夾1支,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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