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九號),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認罪,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到庭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處對被告為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由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以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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