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逢异許偉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淵
一、債務人許逢异即許偉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逢异即許偉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淵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逢异即許偉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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