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程惠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生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