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正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正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蕭正龍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蕭正龍業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周賢銳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