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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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葉宇洋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宇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葉宇洋(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命被告具保2萬元,而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2萬元後,釋放被告乙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經聲請人依法通知於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上開通知經合法送達,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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