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方鳳銘 被告 邱俊強
卓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112年度原簡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112年度原簡字第64號被告卓家豪、邱俊強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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